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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7 下午 05:26:55瀏覽數:1512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54條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第54 條(主參加訴訟)
Ⅰ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 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Ⅱ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名詞解釋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一.定義:指第三人主張「就本訴訟訴訟標的權利義務法律或系爭訴訟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權利將受侵害」(二要件為擇一關係),而於本訴第一審或第二審訴訟繫屬中,以本兩造為共同被告,為自己有所請求,而開啟之另一道獨立訴訟程序,以避免裁判矛盾及第三人實體權利之侵害。
二.相關概念:此等訴訟,原係為求本訴訟當事人與主參加訴訟原告間判決之統一或防止詐害訴訟為其目的,於必要時須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3 項參照),並準用本法第56 條合一確定原則之規定,使裁判資料與程序進行得為一致。(並可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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