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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7 下午 05:31:39瀏覽數:4876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55條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

第55 條(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名詞解釋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指普通共同訴訟之當事人原則上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能,亦即其中一人之行為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之權能。至其界限為證據共通原則及主張共通原則。

△主張共通原則
指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某項主張,若其他共同訴訟人未積極為該主張牴觸之行為時,若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者,其主張效果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證據共通原則
指依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聲明之證據方法而得之證據資料,若其他共同訴訟人未反對該證據聲明,即得成為共同之證據資料。35

35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1218 號判決:「按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證據共通原則,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依其提出之證據資料,得據以為有利於他造或共同訴訟人事實之認定,該證據於兩造間或共同訴訟人間,法院均得共同採酌,作為判決資料之基礎。此項原則側重於法院援用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時,不受是否對該當事人有利及他造曾否引用該證據之限制,並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在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前提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證據評價之範疇」)。此於普通共同訴訟人相互間,
利害關係原各自獨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事實之真偽,僅應定於一而有一事實存在,故於同一訴訟程序就同一事實,當作相同之認定,尤應有該原則之適用,使共同訴訟人之訴訟資料得以共通互用,並在辯論主義退讓下,貫徹上揭自由心證主義之真諦,以發見事實之真相,於此情形,該所謂『全辯論意旨』,自包括全部共同訴訟人之陳述,除自認係依法律規定發生無庸舉證效力外,該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在訴訟上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規定,所為不利於己之『積極之自認』或『消極之擬制自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縱不受拘束,審判法院亦未始不可據為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參考,而非全盤否認該自認或擬制自認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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