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 條(行政機關得實施勘驗)
Ⅰ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Ⅱ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勘驗
行政機關直接以五官感受作用,對於行政程序進行狀況,而得到資料及證據所從事的調查行為。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270~271。〕
△未配合勘驗法律效果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對待事實有關人、地、物實施勘驗,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檢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法務部103.8.18 法律字第10303509440 號函)
行政法-名詞解釋 勘驗&未配合勘驗法律效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31:24|瀏覽數:95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2條 勘驗&未配合勘驗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