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 條(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名詞解釋
△自由心證原則
原先係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力有自由判斷的權力,但在行政程序上,同樣受到此一原則的影響,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作為處分或決定的事實關係存在與否,必須要斟酌全部事實陳述和調查證據,所作出的判斷必須合乎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方符合此一原則。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564~565。〕
行政法-名詞解釋 自由心證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34:25|瀏覽數:111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3條 自由心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