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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教唆犯相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2 下午 05:29:41瀏覽數:2662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9條 教唆犯相關

第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I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Ⅱ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名詞解釋

△教唆犯
對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出於故意而唆使其產生犯罪實行決意之人,稱教唆犯,亦稱造意犯。有關處罰教唆犯之理由,學理上多認為教唆行為一方面創造犯罪之行為人,一方面並創造犯罪之結果(法益受害及被害人),故其惡性並未低於或甚至高於正犯,當然屬應加刑罰之對象。以此觀點,實務態度乃主張本法就教唆行為之處罰,鑒於其獨特之惡性,當採共犯獨立性之立場。

△間接教唆犯
教唆犯,按其所造意唆使對象之不同,可區分為直接教唆與間接教唆二類型。教唆他人為構成犯罪事實之實行者(亦即所造意之對象為正犯),教唆人稱直接教唆犯;相對於此,若教唆他人實施教唆或幫助之犯罪行為者,學理上則稱以間接教唆犯。實務解釋上,認為教唆教唆行為,仍成立教唆犯,惟以被教唆人已轉而對他人教唆實行犯罪為其成立要件;至於教唆幫助行為,雖學者多數主張其仍屬教唆犯之構造,實務判例則認為應以幫助犯論擬。

△失敗教唆(104 警察、鐵路、軍人轉任考試)
失敗教唆亦稱失效教唆,指教唆行為人已完成對他人犯罪之造意行為,惟被教唆人並未因而發生犯罪之決意。細分之,其具體情形可能有二:
一.被教唆人拒絕教唆人之造意。
二.被教唆人雖未拒絕教唆人之造意,但尚未因而產生犯意。失敗之教唆行為,95 年7 月1 日以前應負行為人教唆未遂犯之刑責,適用刑法第29 條第3 項規定予以處罰,然新法施行後則不再處罰。

△無效教唆
教唆人之造意行為雖已致被教唆人發生犯意,然被教唆人之行為,尚未進於犯罪之著手實行程度者,稱無效教唆。細分,其具體情節有以下二型態:
一.被教唆人尚未為任何行為之實施而僅發生犯罪決意。
二.被教唆人之行為,止於陰謀或預備階段。無效之教唆,95 年7 月1 日以前應適用舊刑法第29 條第3 項規定成立教唆未遂犯,然現行法則不處罰。

△狹義之教唆未遂
指教唆人於惹起被教唆人之犯意後,被教唆人進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其犯行並未達於既遂狀態之情形。此類狹義之教唆未遂行為,由於該被教唆人「已至於犯罪」,應適用新法第29 條第2 項規定成立教唆未遂犯。

△未遂教唆
所謂未遂教唆,其所指意思可能有兩種。第一種看法認為未遂教唆是指欠缺使他人犯罪趨於既遂的唆使行為。這種教唆也有稱之為陷害教唆或者是虛偽教唆者;第二種看法認為,未遂教唆是指教唆完成之後,行為人未至犯罪的行為。
其情況可能有:
1.教唆者完
成教唆,但並未使被教唆者知悉其犯罪意思;
2.教唆
者完成教唆,但被教唆者瞭解意思後依然不為所動;
3.教唆者完成教唆,被教唆者也產生犯罪決意,卻尚未著手者。
〔參考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四版,頁834 以下;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十版,頁125;陳子平,共同正犯與共犯論,頁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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