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Ⅱ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名詞解釋
△幫助犯
幫助犯,指出於故意,就他人犯罪行為之實施,於事前或事中提供助力,便利其犯罪遂行之行為人,刑法亦稱為從犯。評價上,幫助犯並未具有如同教唆犯般之高度惡性,故無論就從犯之犯罪成立抑或處罰必要性進行檢討,均具極強烈之從屬性本質,故本法並明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就幫助行為之認定,於其行為手段上並未加以限制,不論係作為或不作為,亦不分精神幫助或物質幫助,均無不可;但必以就正犯犯罪之實現而言,屬直接而重要之助力行為始可,倘與正犯之實行毫無關係或係無關緊要之行為,則難以幫助行為視之。
△片面幫助
現行刑法之幫助犯,只須主觀上出於幫助故意,並於客觀上提供直接重要之助力行為,即足成立幫助犯,縱他人不知該幫助之情者,亦無礙於幫助犯之構成。此類他人不知幫助情節所成立之從犯,學理上稱「片面幫助」、「片面從犯」或「一方從犯」。
△虛偽幫助
幫助人明知正犯之行為無既遂之可能,或根本欠缺對正犯既遂之幫助心態,稱虛偽之幫助或未遂幫助。學說有認虛偽幫助並不影響從犯成立之認定,仍應論以幫助未遂犯者;亦有主張虛偽幫助並未具備構成幫助故意所需之主觀要件,加以本法就過失幫助並不以之為罪,其行為自無成立幫助犯之可言。
刑法-名詞解釋 幫助犯相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2 下午 05:32:42|瀏覽數:2729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0條 幫助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