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Ⅱ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Ⅲ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Ⅳ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名詞解釋
△當事人
指以自己名義,向代表國家之法院請求行使民事審判權為判決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係屬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採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然而形式當事人不一定係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
△當事人能力
指得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而成為民事訴訟上當事人之能力。
△當事人適格
一.定義:指於具體訴訟上,就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得以自己名義成為當事人而遂行訴訟並請求下本案判決之資格。有此資格,即有訴訟遂行權或訴訟實施權。
二.分類:
(一)固有適格:指係作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而享有當事人適格者。
(二)訴訟擔當:指雖就作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並非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但依法律或授權而享有當事人適格者。可分為法定訴訟擔當及任意訴訟擔當,前者係依法律規定承認第三人有訴訟實施權;後者係依實體法權利主體之意思,而授予第三人訴訟實施權。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
△非法人團體
一.實務:有一定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一定目的、獨立財產、多數人、一定章程。28
二.有學說29:
(一)概念:承認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旨在便利權利行使(便利訴訟制度之使用)、簡化訴訟程序(訴訟經濟)。故若非法人團體可設代表人或管理人,而在社會上一般認為該團體是獨立之交易主體,即可承認其有當事人能力,不以有獨立之財產為必要。
(二)要件:
1.內部獨立性:團體不因內部構成員之變動,而影響其同一性。
2.外部獨立性:團體在外部上係作為獨立之個體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得與其構成員相區別。
28 最高法院64 年度台上字第2461 號判決(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為多數人之組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以當之。」
29 許士宦(2016),《民事訴訟法(上)》,頁267;沈冠伶(2012),〈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決效力〉,《程序保障與當事人》,頁194~195。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當事人 相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1 下午 05:03:35|瀏覽數:335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0條 當事人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