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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1 下午 05:10:58瀏覽數:8071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2

*當事人能力

意義:得否成為民事訴訟之原被告
如何判斷:一般、抽象的就當事人本身判斷
性質:訴訟要件;屬職權調查事項,且法院應依職權探知
欠缺時:§249Ⅰ[3] 裁定駁回

*當事人適格

意義:於特定訴訟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
如何判斷:個案、具體的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判斷
性質:部分學說:訴訟要件;屬職權調查事項,且法院應依職權探知實務:權利保護要件;屬職權調查事項,且法院應依職權探知
欠缺時:部分學說:係訴訟要件,故應按§249Ⅰ○6 裁定駁回實務:係權利保護要件,故應判決駁回3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再易字第69 號民事判決:「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之能力,此項能力之有無,專依當事人本身之屬性定之;當事人之適格,則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兩者迥不相同(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六三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3 最高法院27 年度渝上字第1964 號判決(原判例):「當事人之適格為訴權存在要件之一,故原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其訴權存在之要件亦即不能認為具備,法院得逕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31 年度決議:「訴權存在之要件分三種,一為關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要件,二為關於保護之必要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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