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名詞解釋
△國籍的取得
國籍的取得可分為下列二種方式,「生來取得」與「傳來取得」,前者即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就此尚有「屬人主義」(血統主義,以一定之血統關係為國籍取得之標準)與「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以出生地之國別而為取得國籍之標準)。我國國籍法第2 條規定,以「屬人主義」為原則,「屬地主義」為例外。另「歸化」則屬傳來取得(嗣後取得)。
憲法名詞解釋- 國籍的取得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下午 02:36:46|瀏覽數:1543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3條 國籍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