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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應訴管轄(權)(擬制之合意管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8 下午 04:54:21瀏覽數:4495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5條 應訴管轄(權)(擬制之合意管轄)

第25 條(擬制之合意管轄-應訴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立法旨趣】
促進訴訟經濟、維護程序之安定性。

■名詞解釋

△應訴管轄(權)(擬制之合意管轄)
一.定義:指原無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基於原告之起訴,而被告不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而逕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該法院因此取得之管轄權限。
二.要件:
(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起訴。
(二)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管轄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抗辯)。
三.效力:
(一)係法定管轄之一種,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二)僅對現在繫屬之具體訴訟生效,若該訴訟因故終結,應訴管轄權消滅。

△本案之言詞辯論
一.指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辯論,亦即,就原告之訴有無理由所為之實體法律關係之辯論。
二.注意:於準備程序中為本案言詞辯論,亦有應訴管轄之適用。但須實際為之,若僅提出記載有關本案主張之準備書狀,但實際上並未於其日到場辯論者,則不該當之。19
三.注意:訴訟代理人所為之本案言詞辯論亦生應訴管轄之效力。

19  最高法院93 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裁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倘被告僅於書狀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尚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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