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一.民主國原則 三.法治國原則
二.共和國原則 四.社會國原則
一&二 :憲法明文規定 三&四:憲法無明文規定
民主國原則:
(一)民主國係由人民自我統治的一種國家形式,除了人民自行使國家權力外,國家機關在成立及行使國家權力時,必須基於人民之意志或至少必須能夠溯及至人民之意志,因此民主國係一種人民自我決定及自我統治的國家形式。
(二)「民主正當性」即表示國家權力的表現必須是出自於人民的意志,亦藉此而使作為國家權力主體的人民與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間建立了必要的關連,且因此使國家權力源自於人民的機制獲得確保。
(三)民主國家原則的具體內涵包括:國民主權原則、定期改選原則、多數決原則等。
共和國原則:
(一)共和國主要涉及國家的體制,而國家則由國家元首來代表,因此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決定了該國的國體。
(二)共和國拒絕任何形式的獨裁,共和國之國家屬人民所有,此不僅代表權利亦表示義務之承擔,國民對於公共利益負有責任,統治及責任乃是一體之兩面的,因而共和國不再僅是一項國家外在形式的表徵,而轉化為確定國家權力擁有的內在體制決定。
法治國原則:
(一)所謂法治國即是「依法而治」,國家權力之行使僅能基於憲法與形式及實質合憲制定之法律。是以,一個國家的象徵乃在於權力與統治,而規定法治國原則之目的即在限制權力與統治。
(二)法治國依其不同的發展階段可概略分為形式法治國及實質法治國:
1.形式法治國(Rule by law):此一時期著重於法的形式要件、程序、決定之權限及依據,並以立法為最高位階,其「憲法」規範僅是政治上的宣示,並無法的拘束力,易造成「惡法亦法」。
2.實質法治國(Rule of law):認為立法內容應受憲法拘束,人民的基本權利應透過具有拘束力的憲法來加以保障,維護人民對於「法」的信賴。此一時期憲法具最高效力,且建置違憲審查制度以確保之。
(三)法治國家原則既要求國家行為的方式或內容的正當性,為達此一要求,其內涵包括:權力分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等。
社會國原則:
社會國家原則的內涵,係一種社會安全及福利的保障與社會主義的實現。前者即國家必須保障人民享有一合於人性尊嚴之生存條件,以減輕或避免人民經濟困頓。為達成此目的,國家應採取諸如保障人民最低生活條件、生存照顧、社會保險制度、社會補償制度、社會安全或提供重要之公共基礎設施等措施。後者即國家必須努力調和因不同之權利分配、財富不均、教育高低所生之對立與矛盾,建立事實上的機會平等,扶助弱勢並講求社會階層的實質平等,以達社會衡平反社會正義的實現。
憲法名詞解釋- 憲法的基本價值秩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3 下午 02:47:54|瀏覽數:1417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1條 憲法的基本價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