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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修憲界限理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3 下午 02:51:02瀏覽數:5286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條 修憲界限理論

第1 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名詞解釋

△修憲界限理論
一.憲法的修改,除了符合修憲程序外,實質的修憲內容是否有界限,有不同見解:
(一)修憲無界限說:
其主要理由在於即使憲法明訂修憲有界限之規定,其界限限制亦無實效性。此說主張憲法的任何條文都可以修改。
(二)修憲有界限說:
強調憲法具有根本規範性,並非所有的憲法條款均具有相同之價值。憲法之修改若超過這個界限,無異廢止舊憲法而制定新憲法,乃是革命或政變,而非憲法之修改。

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作為修法界線:釋字第499、721號解釋。
(一)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 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二)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
(三)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程明修,憲法基礎理論與國家組織,初版,頁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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