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8條(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名詞解釋
法人之侵權責任
一、構成要件:
(一)須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行為。
(二)須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1.所謂「執行職務」,指「凡在外觀上足認機關之職務行為,及在社會觀念上,與職務行為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均屬之。」
2.又此項職務不以因積極執行職務行為所生之損害為限,如依法律規定,董事應執行該職務而怠於執行時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亦包括在內(64台上2236判決參照)。
3.惟若因個人犯罪所致侵權者,尚無本條之適用。
(三)須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二、區辨:
(一)
1.第二十八條係關於法人侵權行為,不適用於債務不履行,其所規範者,係法人自己責任。
2.關於「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以外之受僱人之行為,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推定過失責任規定。
(二)就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言:
1.第二十八條係將董事或其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歸由法人自負侵權責任。
2.第一百八十八條係使僱用人就其選任監督受僱人負推定過失責任。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2期。〕
第28條規定的類推適用
合夥人若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與法人之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相類,其所生之法效應等量齊觀,被害人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合夥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101台上1695判決參照)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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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6/29 上午 10:54:15|瀏覽數:1484
文章引言摘要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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