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廠商)為了從事經濟活動所組成的廠商(企業)組織,以資金來源(出資人數及持有股份)分成下類:
ㄧ、獨資(企業):
是由業者個人單獨出資且自負盈虧,是最早且最單純、最簡單的廠商 組織型態,屬於個人企業。獨資企業股東只有一人,因擁有全部股權 ,故不需發行股票。
二、合夥(企業):
是由數名合夥人共同出錢出力組成的生產單位;由 2 人以上之投資者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
且共同承擔無限責任之企業型態。
三、合作社:
1. 由社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主要目的在消除或避免中間商剝削;營運服務對象以社員為主,不以營利為目的。
2.合作社成立的主旨,是以組織的力量追求社員們的福祉。
四、股份有限公司:
1. 是最常見的企業組織型態。我國的大型企業大多為股份有限公司,如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組織。其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3. 基本組織有股東會(意思機關)、董事會(執行機關)、監察人(監督機關)。
4. 公司得以在資本市場持續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故公司容易籌得資金、吸引經營人才,股權轉移方便;但營運權操之在大股東,小股東權益較難保障。
5. 亂象:政府推動獨立董事制度之後,依然發生不少掏空、內線交易和作假帳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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