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意義:
1.法律上的權利被侵害時,如何用法律所規定的方法,來確保維護自己的權利。
2.如當別人向我們借錢不還時,我們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請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此種概念在法律上稱為「權利救濟」。
3.是民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方式。
4.最熟知的方法是「打官司」。即個人權利受到他人或政府侵害時,可以利用「訴訟」來進行權利救濟。
二、行使機關─法院:
司法機關在我國可分為二個體系,此即為大陸法系特徵之司法二元主義。換言之,我國訴訟制度採二元訴訟制,若發生爭議,剛由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
1.行政訴訟體系(行政法院):
(1)凡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經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 或其他公法上之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向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2)如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建築許可,遭到否准,進而請求救濟者 ,乃屬行政關係之法律關係,而非民事、刑事關係。
2.司法訴訟體系(普通法院):
(1)人民行使司法訴訟權,應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向普通法院為之。又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2)如某甲因買賣房屋履行契約事件欲提起民事訴訟,應向地方法 院提起。
3.若從救濟所依據之法律,可分為公法救濟與私法救濟: 公法上的權利求濟:係指依據公法法規所為之救濟,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上之救濟。 私法上的權利救濟:係依據私法所為之救濟,如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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