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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作為犯

作者:達克

名詞解釋 - 2020/1/7 上午 09:48:39瀏覽數:2721

文章引言摘要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Ⅱ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Ⅱ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不作為犯(104行政警察、警察法制、行政管理)
乃作為犯之相對概念,指構成要件行為要素之內容係以消極之行為方式加以描述之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其犯罪行為之內容為「不解散」之消極不作為;或如刑法第306條第2項妨害住居罪,係以消極之「留滯」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行為。
▲純正不作為犯
指法文明訂係以不作為之方式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一般用語上稱不作為犯者,即指純正不作為犯而言;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94條之不履行賑災契約罪均屬之。
▲不純正不作為犯
指刑法雖預定以作為之行為方式為某構成要件之行為內容,而行為人卻以不作為方式實現該構成要件之犯罪,其前提是必須具有保證人地位,始會產生作為義務;例如:以消極之行為遂行殺人犯意,或以不作為違犯詐欺之情節均是。
▲保證人地位(105行政警察)
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前提,學理上多主張行為人須就該受害法益具有監督或保護之義務,始有藉其不作為而成立犯罪之可能,該存在之監督或保護法益之義務狀態,即稱之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之形成來源,除依刑法第15條訂明之法律明文規定以及危險之前行為外;其他諸如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源自習慣或「法律精神」(31上2324),乃至於特定血緣親屬關係或危險共同體關係所衍生之義務,皆亦受學說與實務判例之肯認。但仍有少數學者認為保證人地位限於第15條所明文者。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4 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達克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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