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6條(權利能力之始期與終期)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
指得為權利主體的地位或資格,即唯有具備「權利能力」者,方得成為權利主體,而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30。〕
▲出生
通說採獨立呼吸說,係指胎兒與母體完全分離,而能獨立呼吸、保有生命者。
▲死亡
近期見解採腦死說,認為應以腦功能不可逆之喪失,腦幹完全喪失功能,作為死亡之判定基礎。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年2月版,頁49。〕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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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權利能力之始期與終期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上午 09:57:20|瀏覽數:1465
文章引言摘要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