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無認識過失
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於主觀心態上全然缺乏認識及意欲,但依客觀情狀而言,其負有注意之義務;自其個人情形觀之,亦有注意之能力,卻由於注意上之懈怠,致未為應有注意下之結果防範而致法益侵害後果發生之情節。刑法第14條第1項所定者,即無認識過失之法律定義;實務判例上亦稱為懈怠過失。
▲有認識過失
乃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致犯罪事實發生之可能,卻由於過度自信而疏於防虞,終致犯罪事實發生之主觀心態。刑法第14條第2項即屬有認識過失之定義規定;實務判決亦有另以疏虞過失一語稱之者。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4 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達克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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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作者:達克
名詞解釋 - 2020/1/3 上午 10:44:44|瀏覽數:24732
文章引言摘要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