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實體訴訟要件
一、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生損害,類型在立法理由中有說明如下:
(一)直接損害。
(二)因適用而損害。
(三)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
二、當事人適格
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以避免避因採行民眾訴訟或公益訴訟而發生濫訴之缺失,另外對於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則依照釋字第469號的保護規範理論。
三、訴訟請求
確認該都市計畫無效。
陸、法院審理
一、收到起訴狀-將繕本送達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37-21條
I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II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
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III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二、訴訟參加
(一)不適用原本參加的規定,但書狀與參加效仍有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237-22條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適用前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23條第2項
前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職權命參加+第三人聲請參加-地位均為訴訟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第237-23條第1項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237-23條第3項
依第一項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
(三)輔助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237-24條
I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II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注意利害關係人包括: 括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政府權利主體地位,立於與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都市計畫影響之情形。
三、陳述意見-職權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237-25條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柒、判決
一、認為未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237-27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而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同。
立法理由另指出,此判決的拘束力僅拘束原被告雙方,不拘束第三人,第三人仍得就相同都市計畫,依本章程序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且第三人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亦得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並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請求附帶審查。
二、認為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237-28條
I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
🡪注意第五項,規範的是不同計畫
II前項情形,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
🡪失效期間(注意不是無效喔)
III都市計畫違法,而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
🡪注意:這!不!是!情!況!判!決!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5項,相
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IV前三項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廢話,阿就無效齁)
🡪與前條不同,具有對世效,就是立法理由不停提到的客觀訴訟類型
V第一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認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不同都市計畫亦違法者,得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
三、基於無效或失效的都市計畫所做出的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4項
適用第一項受無效或失效宣告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確定者,其效力與後續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3項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不受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
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捌、判決後
一、原發布機關的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1項
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
二、對刑事訴訟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2項
因前項判決致刑事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
玖、保全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237-30條
I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II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
🡪準用內容:假扣押.假處分還有擔保跟再去準用民訴的橋樑條款
III行政法院裁定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該裁定經廢棄變更或撤銷者,亦同。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修法簡介(下)
伍、實體訴訟要件
一、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生損害,類型在立法理由中有說明如下:
(一)直接損害。
(二)因適用而損害。
(三)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
二、當事人適格
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以避免避因採行民眾訴訟或公益訴訟而發生濫訴之缺失,另外對於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則依照釋字第469號的保護規範理論。
三、訴訟請求
確認該都市計畫無效。
陸、法院審理
一、收到起訴狀-將繕本送達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37-21條
I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II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
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III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二、訴訟參加
(一)不適用原本參加的規定,但書狀與參加效仍有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237-22條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適用前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23條第2項
前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職權命參加+第三人聲請參加-地位均為訴訟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第237-23條第1項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237-23條第3項
依第一項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
(三)輔助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237-24條
I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II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注意利害關係人包括: 括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政府權利主體地位,立於與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都市計畫影響之情形。
三、陳述意見-職權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237-25條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柒、判決
一、認為未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237-27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而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同。
立法理由另指出,此判決的拘束力僅拘束原被告雙方,不拘束第三人,第三人仍得就相同都市計畫,依本章程序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且第三人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亦得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並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請求附帶審查。
二、認為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237-28條
I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
🡪注意第五項,規範的是不同計畫
II前項情形,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
🡪失效期間(注意不是無效喔)
III都市計畫違法,而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
🡪注意:這!不!是!情!況!判!決!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5項,相
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IV前三項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廢話,阿就無效齁)
🡪與前條不同,具有對世效,就是立法理由不停提到的客觀訴訟類型
V第一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認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不同都市計畫亦違法者,得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
三、基於無效或失效的都市計畫所做出的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4項
適用第一項受無效或失效宣告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確定者,其效力與後續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3項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不受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
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捌、判決後
一、原發布機關的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1項
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
二、對刑事訴訟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237-29條第2項
因前項判決致刑事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
玖、保全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237-30條
I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II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
🡪準用內容:假扣押.假處分還有擔保跟再去準用民訴的橋樑條款
III行政法院裁定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該裁定經廢棄變更或撤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