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試題分析-【地政-民法】第三題

作者:可恩

公行領域 - 2023/1/6 下午 07:41:55瀏覽數:349

文章引言摘要

就甲、乙、丙分別共有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A 之應有部分 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A 之協議, 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 分割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 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 割判決?(25 分)

就甲、乙、丙分別共有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A 之應有部分 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A 之協議, 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 分割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 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 割判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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