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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3/4/21 下午 01:44:24瀏覽數:1561

文章引言摘要

法務部為了因應近期社會層出不窮的受騙囚禁凌虐之事件,擬定有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之規定,以試圖提高原先犯罪之刑度、訂定加重條款等方式,試圖嚴懲並嚇阻相關集團之犯罪行徑

壹、前言

近期法務部為了因應近期社會層出不窮的受騙囚禁凌虐之事件,擬定有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之規定,以試圖提高原先犯罪之刑度、訂定加重條款等方式,試圖嚴懲並嚇阻相關集團之犯罪行徑,以解決此一問題。然而,這樣的條文訂定是否有其正當性,又是否真的有助於此一社會問題之防免,爰有加以思考之必要。此外,相關條文之訂定,又係奠基在既有刑法上之條文,例如基本犯罪之加重要件以及加重結果犯之設定,因此,於國家考試上極有可能透過既有經典考題之變化,以測驗考生對於時事問題之理解,以及考驗考生是否知道如何在既有的刑法規定下,回應此一犯罪事件。

 

 

貳、本文

一、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之立法背景與條文介紹

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處罰,本來在刑法第302條就有規定到:「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惟法務部指出,當前此類罪行之質量皆有一定之變化,包括結合詐欺、凌虐等他種犯罪之情形日趨嚴重,因而有必要加重一定之處罰,並以訂定加重結果犯之方式進行規制。是以,法務部推出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之草案,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犯、攜帶兇器、對被害人凌虐、拘禁7日以上或對身心障礙者而犯有刑法第302條的情形,另為獨立之處罰規定,並提高其法定刑;此外,若在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的過程中造成死亡、重傷害,則亦訂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

 

二、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之評析

事實上,法務部所指出的各種犯罪情事,早已被涵括在既有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ㄧ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規定當中,唯一有所差別的,僅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透過特定出幾種特別類型而加重其刑度,將原先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至最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加重結果犯之設定則係原先刑法第302條第2項即有之規定,而最高刑度也早已可處以無期徒刑之刑。

而其中得較為聚焦討論的,是草案當中所特定化之類型,其中包括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犯、攜帶兇器、對被害人凌虐、拘禁7日以上或對身心障礙者,而對於三人以上共犯、攜帶凶器、對被害人凌虐及對身心障礙者等,早已是其他基本犯罪之加重類型所為之規定,例如刑法第222條關於加重強制性交罪,就有訂定此一內容作為加重處罰之依據。

然而,所謂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以及拘禁7日以上,則應是目前所無之要件,惟為何以七日為界,又為何原先刑法第302條所規定之刑度上限無法包含7日以上拘禁之情形,似乎並不明確,而其中,「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之內涵則更為特殊,就通說而言,意圖係構成要件當中特殊之主觀構成要件,亦為其他刑法上罪名所有,惟是否要寬泛性的承認所有犯罪皆可納入此一加重事由?是否與拘禁之人並無關聯之犯罪也應當被包納其中?如果是的話,則將其合併進行規範之理由何在?如果將與拘禁之人並無關聯之犯罪也包納其中,則為何實施其他犯罪時不加上此一條之規定?如果僅因行動自由之妨礙往往與其他犯罪高度結合,則刑法304條所規定之強制罪亦常常與其他犯罪同時出現,為何無需做出相同之規定?

且事實上,如果這些案件在原先的法定刑度內僅可加以辦理,則是否需要立法提高刑度,又或是必須調整法官之量刑區間?而提高刑度又是否能夠確實引導法官對此類案件做出較高之量刑決定?這些事情似乎都未有定論,而僅係因為社會輿論與各式社會新聞之出現後,才做出的現象式立法決定。也就是說,這樣的立法不僅在刑度調整上根本未能解決問題,甚至可能因為過度的連結其他諸如「意圖實施其他犯罪」等要件,而無端擴大處罰範圍的將原先並未要加以處理之情形,則都有進一步思考之必要,否則當我拘禁甲,卻同時計劃著要對乙實施竊盜罪,則此時兩者根本不具任何共通性基礎的前提之下,要如何予以加重處罰?而其實從法務部的其他發言中可以發現,此處法務部所想試圖防止的,應該是詐欺罪等當前集團犯罪常見之犯罪類型,例如拘禁被害人並要求其提供戶頭帳號,或在集團人士的監督下去ATM領錢等,才是真正想要試圖打擊之最終目標。

 

參、給考生的叮嚀

本次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之提出,其實仍是奠基在原先關於基本犯罪加重以及加重結果犯的框架之中,而相關加重犯罪之構成要件也早已是當前刑法分則的熱門考題,例如三個人的人數計算、對於加重構成要件的主觀認識,以及兇器要如何加以認定等,都是本來就必須加以熟悉之題目,而學者也早有撰文進行相關討論,而其中較為特別的,則莫過於對「意圖實施其他犯罪」要件之解釋,若能對此寬泛性主觀構成要件的立法模式,進行適度的批評與檢討,並對其構成要件進行立法論與解釋論上之修正,例如將此處的其他犯罪限縮在與妨礙行動自由之被害者有關時,則應可予以限縮,而得出較有層次的書寫答題,並有機會獲致不錯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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