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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談性別平等與工作權

作者:于歆

法學領域 - 2021/11/1 下午 03:43:10瀏覽數:5552

文章引言摘要

110年8月20日司法院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關於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促進工作權下性別平等,是家父長主義轉換之重要解釋,值得詳析

背景介紹

涉及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個案背景

  中華航空公司(下稱華航)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104 年4 月27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上訴人所僱用之女性空服員於104 年4 月25日凌晨3 時40分起至15時47分止出勤工作,亦即華航使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日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認華航有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遂裁處華航罰鍰5 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上訴人不服,業經訴願、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48 號判決駁回上訴敗訴確定。華航認為,前開規定違反憲法工作權與平等權保護意旨,進而聲請釋憲,而另外兩案因也是涉及違法勞基法女性禁止夜間工作規定被裁罰,具有共通性而併案審理,大法官進而作成釋字807號解釋。

釋字第807號解釋

系爭規定立法目的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

  

   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

 

   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系爭規定審查應採取中度審查基準

目的應為重要之公共利益。

  該規定並無針對男性勞工夜間工作之限制,可見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方違合憲。

 

但系爭規定之目的與手段欠缺實質關聯性。

大法官認為目的與手段欠缺關聯,主要理由有四: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是保護不是限制

首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意旨,是提出積極的保護措施,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

維護身體健康是所有勞工之需求,不限於女性

另外,大法官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

系爭規定內容更加深對女性之社會刻板印象

大法官進一步點出,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

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不能代替單獨女性勞工的決定

此外,,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

 

小結-系爭規定立即失效

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應為立即失效。

蔡明誠、蔡烱燉及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首先,三位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就文義而言,本件所涉及雇主營業自由(契約自由或私法自治等)、勞工之職業自由及勞動基本權,宜一併審查為當。

再者,三位大法官認為本號解釋立即失效之宣告,使得系爭規定但書兩款有關雇主於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所應提供之安全保護措施(亦即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亦隨之立即失效,如此對於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安全,恐生保障不周之虞。

 

給考生之建議-代結論

本號解釋因應社會變遷對於平權的詮釋,對於平權從「過度干預一方或給付一方好處」走到「建立兩性制度性保障措施」之層次;並且一改過去家長主義下「以限制女性之自由權利」作為保障其健康安全考量之矛盾想法,進而作成如此前瞻性之解釋,實值肯定。惟,本文認為三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不無道理,蓋措施如何實施之「制度保障之建立」問題需要準備,實應予相關機關因應制度變革所需之立法或修法充分準備時間,逕予宣示系爭規定立即失效,的確值得商榷。不過既然多數意見既然作成,也是一種督促相關機關應照本號解釋意旨,儘速填補空窗期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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