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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懲戒法 - 特別權力關係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4:39:29瀏覽數:764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1條 特別權力關係

第1 條(懲戒之法律依據;離職公務員任職期間行為
適用之)
Ⅰ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Ⅱ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名詞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
係在特定的行政領域範圍內,為了達到一定行政目的,由人民和國家共同建立,並加強人民對國家從屬性的關係。人民一旦進入此一特別權力關係後,不再適用一般基本權利、法律保留以及權利保護等原則,而構成「法治國家之漏洞」現象;其特徵有以下幾點:
一.國家得以用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人的自由權利。
二.國家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得課與相對人不確定的義務。
三.對於違反義務的相對人可以施予懲戒權。
四.相對人並不適用於權利保護原則,亦即不得進行行政爭訟程序。
〔陳敏,行政法總論,六版,頁219~221。〕
【立法理由】
公務員退休(職、伍)或因其他原因而離職者(例如:辭職或資遣等),其於公務員關係存續之任職期間,如有本法第2 條所列情事,亦應予以懲戒,爰增設第2項規定,避免其以離職為手段,規避懲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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