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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懲戒法 - 情節重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4:44:40瀏覽數:1292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5條 情節重大

第5 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 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 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Ⅱ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 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 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 停止其職務。

■名詞解釋

△情節重大
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情節,以及其繼續執行職務對於公務秩序所生之損害或影響是否重大,而難以期待其妥適執行公務等情予以具體認定。例如:有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處分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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