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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水煮釋字|特別權力關係之變遷(下)

作者:國考研究計畫

法學領域 - 2020/2/15 下午 01:39:31瀏覽數:1406

文章引言摘要

本解釋即引進基礎經營關係之理論,率先認為有關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者可以提起救濟;餘者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則不得救濟。…

特別權力關係之變遷(下)

  • 文 / 蘇詣倫
    律師高考及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組

 

伍、案例群組二:公務員

與公務員有關的解釋,大多考點集中在:如何的國家行為可以救濟、免職?撤職?降低官等?同學均須注意。

一、釋字第243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說明

本解釋即引進基礎經營關係之理論,率先認為有關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者可以提起救濟;餘者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則不得救濟。

二、釋字第298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有關法律,應依上述意旨修正之。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二)說明

本號解釋進一部認為,經營關係(放寬到有重大影響),也可以救濟。

三、釋字第323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

(二)說明

審查不合格與降低官等,可以救濟。

四、釋字第338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管機關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公務員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釋示在案。其對審定之級俸如有爭執,依同一意旨,自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說明

級俸審定如有爭執,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五、釋字第483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以原職等任用」,有任免權之長官固得據此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官等或職等之職務;惟一經調任,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此等人員其所敘俸級已達調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者,考績時不再晉敘,致高資低用人員縱於調任後如何戮力奉公,成績卓著,又不論其原敘職等是否已達年功俸最高級,亦無晉敘之機會,則調任雖無降級或減俸之名,但實際上則生類似降級或減俸之懲戒效果……從速檢討修正。

(二)說明

高資低用人員之年俸以即晉敘保障之檢討修正

 

二、與財產有關

一、釋字第187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說明

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遭拒,可以提起救濟,本號解釋也被認為是最早涉及特別權力關係之解釋。

二、釋字第201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

(二)說明

退休請領退休金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已經在釋字第187號解釋說明,因而宣告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違憲失效,本號解釋並無創新見解。

三、釋字第266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及第二0一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二)說明

一樣不採基礎經營關係理論,認為考績仍涉及財產權,參酌釋字第一八七號及第二0一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四、釋字第312號解釋

(一)釋字內容節錄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

(二)說明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提起救濟,故退休時,依法得以請領之福利互助金,亦屬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公務員若有爭執,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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