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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之架構與操作示範(下)

作者:蘇詣倫

法學領域 - 2020/8/3 上午 10:15:17瀏覽數:1677

文章引言摘要

本文為上下兩篇,上篇為針對基本權侵害之違憲審查,多涉及以人民角度提起,然而憲法上違憲審查解釋亦不乏有關權力分立者,且從去年國考到今年台大法研,出題方向逐漸開啟權力分立之違憲審查,但考生大多只背誦過基本權侵害者,故本篇文章嘗試整理大法官曾經表達過有關權力分立之違憲審查案件,併提出考試重點。

標籤:違憲審查、權力分立、合憲性、基本權、審查標準

貳、違憲審查制度在權力分立之意義

一、權力分立之意義

權力分立一詞最早出現在啟蒙時代英國洛克的《政府論》當中,後因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而被熟知。現在的權力分立都以「三權分立」的形式普遍出現在各國的憲政體制,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種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互相制約和平衡的學說和制度,透過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讓權力不要過度集中在某一政府機構當中,藉以避免「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的弊病,機關因而只能合作(分權)、牽制(制衡)而不能集權。

二、違憲審查之於權力分立

憲法上之權力分立既然希望國家機關間可以彼此制衡、分權以及相互合作,終局目標必然在於期許國家可以在憲法之領導下安穩向前,因此透過將違憲審查制度導引至權力分立當中,可使具審查權之大法官,合於憲法要求審判各種權限機關間之憲政問題,以符憲政精神。

參、權力分立原則下之違憲審查操作方式

權力分立的違憲審查上,機關聲請解釋除了法規牴觸憲法外,還有單純憲法疑義之解釋以及機關間爭議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參照)、中央與地方間之廣義權力分立亦有解釋之可能(地方制度法第35、43、75條參照),因此大法官並未將權力分立之違憲審查公式化,亦即並無與一般法規之審查一樣有一套穩定的步驟,故本文嘗試整理曾經出現過有關權力分立之重要解釋,並分析大法官如何「審查」究竟該案違憲或是合憲。

一、釋字第520號解釋

由於民進黨執政前始終主張「非核家園」的理念,2000年執政後面對過去長期支持民進黨的反核團體與前主席林義雄、施明德等人要求兌現政治承諾的重大壓力。經過2000年政黨輪替,由長期支持反核運動的民進黨執政,5月20日民進黨籍總統陳水扁指示「核四再評估」,經濟部部長召開「核四再評估會議」,暫緩核四工程各項採購與工程招標,行政院長唐飛因主張續建核四,與總統陳水扁立場不同,以健康不佳為由請辭獲准,行政院長由張俊雄繼任。

 

總統陳水扁為了尋求立法院多數泛藍政黨的支持,在10月分別會晤了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新黨全委會召集人郝龍斌、以及國民黨主席連戰,然而在和連戰會談結束後半小時,行政院長張俊雄宣布將不繼續執行由立法院通過的核四興建預算案,此舉引起軒然大波,在野的泛藍立法委員認為陳水扁對在野黨失信,提案罷免總統,並提案通過移請監察院彈劾行政院,行政院也在後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期望解決核四停工的爭議。

 

本解釋先說明有關預算停止之部分,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中央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規定相符,應予受理;電力供應究以核能抑或其他能源為優,屬專業政策判斷,不在解釋範圍,之後接著定性預算之性質為措施性法律,與一般的法律不同;一般的法律要件具備即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而預算則具有計畫及方針性質,仍須依各該稅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始有實現可能,故預算停止執行是否容許,應探究有無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及符合預算法所定條件而定。

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因停止執行而影響機關之存續,仍任由主管機關裁量,即非法之所許;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具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作用者,亦須由立法院參與之。預算雖不具有與法律相同拘束力之論述,僅闡明立法機關通過預算案之拘束對象非一般人民而為國家機關,惟此並非讓行政機關作為不用履行之藉口,否則覆議程序即形同虛設。

 

因此,立法機關具有審議預算之權限,不僅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抑且經由預算之審議,參與計畫之形成,學理上稱為國會之參與決策權,本件核四問題,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立法機關在先前皆曾經參與,此次應有相同之機會。

二、釋字第613號解釋

本件為獨立機關之行政權及立法權爭議,大法官認為立法院依法設立的獨立機關(通傳會),雖一定程度限制了行政一體以及責任政治,係為維護機關之獨立性、專業,惟仍須保留行政院長之人事權,另須注意經由提名通過之委員,享有任期制之保障,繼任院長無法提名,無違責任政治的要求,且縱然繼任院長無法提名,仍具有於委員違法失職時得先行停職之權,保障院長最低人事權力;又立法權可以為免於行政權的專擅,對於獨立機關人事權予以制衡,惟不得侵犯到其他憲政機關的核心領域,立法權在獨立機關的立法上,一般除了用人資格之限制,尚可以黨籍人數、去職條件、交錯任期或民團參與等等方式降低行政院的政治力介入,而通傳會組織法所定行政院長只能提名其中1/6,且該1/6還須要受到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所提名之專家審查,行政院長不但在5/6無法提名,僅存可提名之部分還要受到立法院專家之限制,行政院院長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乎完全遭到剝奪,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之解釋,在本號完整的以各權之核心內涵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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