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高考三級試題解析-【民法】第二題

作者:袁翟

法學領域 - 2022/1/17 下午 02:59:00瀏覽數:736

文章引言摘要

兄弟姊妹甲、乙、丙、丁四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過世後,由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嗣乙以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其主張將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由乙、丙、丁各分得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亦即甲之應有部分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後,由乙、丙、丁各享有十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並與其原應有部分合併計算後,由乙、丙、丁以各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將A土地均等3 等份,由其等各單獨所有之,乙、丙、丁雖就分配位置有不同意見,然均同意先就共同繼承甲之應有部分而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為分割,試問乙的分割方案是否有理?(20分)

兄弟姊妹甲、乙、丙、丁四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過世後,由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嗣乙以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其主張將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由乙、丙、丁各分得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亦即甲之應有部分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後,由乙、丙、丁各享有十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並與其原應有部分合併計算後,由乙、丙、丁以各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將A土地均等3 等份,由其等各單獨所有之,乙、丙、丁雖就分配位置有不同意見,然均同意先就共同繼承甲之應有部分而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為分割,試問乙的分割方案是否有理?(20分)

文章標籤:

110年高考 公同共有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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