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 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Ⅰ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Ⅱ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Ⅲ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名詞解釋
△訴訟參加
指就本訴訟具有利害關係之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輔助當事人之一造,而於訴訟繫屬中參加該訴訟。
△參加利益(第三人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一.指第三人有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而其將因被參加人(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而遭受侵害之情形。38
二.類型一: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第三人,第三人聲請參加。涉及事前程序保障的賦予。
三.類型二:當事人之一造與第三人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為本訴爭點(本訴訴訟標的之前提法律關係)。涉及紛爭解決一次性。
四.注意:包含私法上法律關係與公法上法律關係,但不包含單純感情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39
38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211 號裁定:「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將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受不利益者而言;若僅有道義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參加。」(同旨:105 台抗87 裁定,該裁定並進一步表示:「凡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或判決理由中主要爭點之判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就該訴訟即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訴訟參加。」)
39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抗字第1183 號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同旨:98 台上1372判決)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參加&參加利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 下午 02:43:44|瀏覽數:1546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58條 訴訟參加&參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