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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基本體系 ──106司法官憲法解析

作者:希流

法學領域 - 2023/10/27 下午 02:50:47瀏覽數:364

文章引言摘要

「形式合憲性」較少受關注,近年復刻出題機會不小(112年確實考了法律明確性)

1.前言

憲法考題之出題趨勢,在基本權部分已經略顯飽和。「形式合憲性」較少受關注,近年復刻出題機會不小(112年確實考了法律明確性)。106年司法官憲法考題十分全面,從形式到實質都可以練習,故就此經典題型進行分析。本文以106司法官憲法為引,提供憲法解題的最完整步驟,供讀者參考。

2.本文

(ㄧ)題目

中秋節深夜,甲於某縣商業區街頭散發色情光碟小廣告,並向路人乙聲稱可介紹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乙實為便衣警察喬裝路人,乙將甲帶回警局訊問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將甲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後簡易庭以裁定處甲拘留 1 日,併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甲不服,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警察分 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 7 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 100 人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 25 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約 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 1 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 29 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

1.假設普通庭審理法官認為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違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從大法官的立場,分析檢討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其理由為何?

2.假設負責偵辦丙違反集遊法案件的檢察官認為集遊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9 條 違憲,請問在程序上,該檢察官能否自己或透過何種途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理由為何?

3.在實體方面,聲請釋憲者對集遊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9 條得主張的違憲理由為何?

 

3.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第 1 項: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下略]」

第 45 條第 1 項:

第 4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 5 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一至三款略]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第五至六款略]」

第 25 條第 1 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下略]」

第 28 條第 1項: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 人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 2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審題與解析

在閱讀題目的過程中,即須快速連結題目涉及之基本權利。首先題目中甲是「媒合性交易」,而非性工作者本身;法院聲請解釋的標的,基於先決問題之標準,也是社維法第81條第2款。此時若將基本權定位在「性工作之工作權」就有偏題情形,甚至寫到「性行為自由」就更不相關。

系爭規定在於處罰媒合性交易之人,基本權應該抓在「言論自由」與「工作權」。蓋一方面此為商業性言論,一方面其亦在工作權保障範圍內。找完基本權利後,第二步是審查「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本題並無授權子法,可以不管授權明確性;又都是法律也不太會有法律保留問題。作為聲請人,極盡打擊規範合憲性之能事,我們可以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法律明確性去討論。

下一步,是擇定審查標準,欲導出規範違憲,建議採嚴格標準。此時言論自由的雙階理論可以作為施力點。媒合性交易之商業言論,一般被視為「低價言論」,但我們可以主張摒棄雙階理論,不應以言論之內容作為區分保護程度之理由,以免對特定群體言論的箝制。這時可以將戰場拉回「言論內容管制」,較容易寫出嚴格標準。在工作權方面,則可以參考釋字第738號解釋「實質阻絕」的論述,雖然是管制在公眾場所拉客,但若不能在人多之處,則形同封禁近其產業存續,已經是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這也可以作為提高審查標準的論述參考。

下一步是確定審查對象之目的是否為合憲目的(嚴格~特別重大共利益)。若認為合憲則進入最後階段:目的與手段間是否具備關聯性之審查(嚴格~貼身剪裁、緊密必要關聯)。此處考試上寫法,可以融合合目的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等內容,以充實論述。並且注意,若欲得出規範違憲不合比例之結論,則需找出比規範管制手段,侵害人權更輕微的「較小侵害手段」(務必舉例)。此部分最為重要,尤重涵攝的運用。

第一小題與第三小題,便是循上述一般法規範憲法審查架構進行分析。兩題都可以完整跑過法律明確性加上比例原則。第二小題則是憲法訴訟程序型考題,須注意法院聲請釋憲之立法緣由,以及檢察官與法官之差異(司法權與依法審判義務)。

4.結論

106司法官與112司律憲法題目,落點相似。來者應注意此一出題趨勢:法規範審查夾帶原理原則的闡述。並且因為憲法訴訟施行後,至今仍為專就憲法訴訟程序及其效力,尤其裁判憲法審查出題,考生仍需持續關注,以免失分。

5.給考生的叮嚀

司律憲法並不會有太新奇的題型,仍以大觀念、違憲審查為核心。只需熟悉基本權之內涵以及審查架構(重點:審查標準、涵攝比例原則),便可穩穩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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