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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11年高考概覽行政法

作者:李羿萱

法學領域 - 2022/9/2 下午 03:17:04瀏覽數:1262

文章引言摘要

今年天法制題目出了送達與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控制到救濟;而一般行政則以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之修法以及如何對受託公權力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壹、前言

今年法制題目出了送達與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控制;而一般行政則以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之修法以及如何對受託公權力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就這兩年而言,一般行政的行政法出的都非常漂亮,非常適合司法官律師的應考人做為參考,則若應考人於應考完法制後,建議亦可拿起一般行政的題目作為練習。

貳、本文

一、高考法制題目

高考第一題題目測驗者乃對於一般送達之了解程度,雖然是偏選擇題之內容,但仍有對於一試之參考價值。不過應注意的是,本題乃測驗處分送達,其適用之條文應為行政程序法而非行政訴訟法

第二題則是以傳統「如何救濟」作為題目,測驗學生從定性到救濟、救濟中之主體、客體是否得以判斷為其目標,其題目如下:

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第 4 項授權設置「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基金」,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以 下簡稱審議辦法),提供疫苗接種受害者申請救濟。而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基金來源,係依審議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疫苗製造或 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 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同時依審議辦法第 5 條規定救濟之種類 有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及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四種類。 審議辦法第 9 條規定,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以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 今某甲因接種疫苗出現局部過敏之不良反應,依審議辦法規定請求 救濟,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向接種地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接種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於 7 天內就預防接 種受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 小組於 6 個月內完成審定。案經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 關聯性後,認定為「無關」,惟考量甲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 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依審議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核予新臺幣 10 萬元。於是,中央主管機關將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 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接種地主管機關。試問: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就第一題而言,若從行政行為角度觀之,或可討論其屬於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而以是否具備法律效果為判斷標準;若從行政的角度觀之,判斷給予預防接種之救濟,乃屬於給付行政或拘束行政;最後或也可探討,因接種疫苗導致之損害,其性質究屬於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就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此一爭點而論,有以損害賠償做為討論基礎,其論述基礎在於「政府只鼓勵施打,卻不講副作用」,此應屬違法或過度不當之行為;反之,以損失補償作為論述基礎者,則認為「藥害」乃屬於一個一定機率會發生,不可避免的風險行為,故而政府僅得基於對於國民健康保戶的特殊犧牲,所為一定之補償。

(二)甲對該救濟給付審定結果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10 分)

而就救濟給付審定之結果不符,應如何提起救濟,則應從三大面向下手,其一:其應提起之被告機關為何?其二、該審定結果之性質為何?其三,其應提起如何類型之行政訴訟?

1、其被告機關為何

由於是否得以請求救濟,於本題中分別經過地方主管機關之收受、調查與中央機關之審議,則最後做成否準之機關為何?是調查之地方機關又或是審議之中央機關,涉及多階段行政處分之爭議。

2、審議結果

就審議結果(與施打本身是兩回事),其乃屬於可以變動人民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處分行為。

3、行政訴訟種類

(1)由於甲之目標在於獲得一個可以施打之結果,然而現在行政機關卻為拒絕,甲需提起課與義務訴訟始可以善盡其權利保護必要,且於由行政機關拒絕,屬於駁回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

(2)惟如此將會產生第二個爭議,亦即:其如何提起訴願。就此,有學者認為直接適用第一條之撤銷訴願即可(因為駁回也是行政處分),第二種則是類推適用訴願法第二條或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之方式為之。

4、須注意的是,若同時認為駁回之處分違法,當事人毋庸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而是於課予與義務訴訟中並為撤銷之聲明即可。

二、高考一般行政題目

第一題應考的是,當戶籍法(有處罰規定)在行為前後有所變更時,應當適是用裁處時或行為時之法律,裁處應適用何時裁處之法律法律,雖然此一題之時點僅有裁處時以及行為時,並無兩次裁處,而與新法(行政罰法第五條於2022年有所修正)之修正無關,然而或可於最後併提條文之修正,可使老師知悉你有知道這件事情。除此之外,本件到底是適用從新或從新,也是考點所在,且相當考驗考生之涵攝能力,建議考生在準備時,除了既大前提與爭點同時,也可以學習涵攝,才是行政法考試的應考之道。

而第二題則是測驗考生對於救濟體系的理解,題目如下

二、A 直轄市都市發展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某民間開發公司 B 改造該直轄市之某老舊市區。B 公司爰於受委託之權限範圍內與甲下 水道工程公司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甲負責清理、淨化該市區淤積之下水 道,而 B 則於必要範圍內,依法發給甲各項工程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許可。 準此,甲若依約向 B 申請下水道之某工程許可,而 B 拒絕發給時,甲應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甲如情況急迫,有聲請暫時權利 保護之必要時,應向 B、A,抑或行政法院聲(申)請那一種類型之暫時 權利保護?(25 分)

(一)第一子題

第一子題之理解上,應考人應先判斷,依約請求申請工程許可,屬於何種行政行為,或許也可與政府採購等相連結作為討論,由於此部乃是履約行為,則應以契約行為判斷為佳,而需提起第八條之給付訴訟。

應注意的是,由於本見涉及受託公權力,則亦須定性被告機關乃受託機關或原委託機關以及其訴願之機關;而就訴願機關乃依據訴願法,為原委託機關之上級,然而有老師認為如此乃錯誤立法,應予以更正;進而訴訟被告機關應為受託機關,則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原處分」機關之認定。

(二)第二子題

第二子題之理解上,則須討論當有必要提起給付訴訟時(並不僅包含第八條,亦包含本質屬於給付訴訟之第五條),應該提起者乃停止執行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參、給考生的叮嚀

從兩張考卷可以看出,老師近幾年有趨於司法官律師之考試方式,以救濟作為核心命題,然而以冷僻考點命題,似乎仍不被高考出題者放棄(從送達此題即可之),故而建議要應考高考之考生,除了把握救濟此一傳統爭點外,亦須熟讀法條,始能應對高考之行政法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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