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法律保留原則與地方法規之關係

作者:于歆

法學領域 - 2022/1/3 下午 04:42:53瀏覽數:3805

文章引言摘要

地方自治議題中,關於自治法規之效力位階、法律保留原則等爭點一直是司律考試比較少關注之部分,儘管釋字第738號作成也未見增加該議題之關注度

實例題分析: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一)題

題目:

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

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分析:

 本題關鍵在於「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法律保留原則,要談論地方自治條例與法律保留之關係為何,須從地方制度法法條與釋字第738號、806號解釋談起。

法規依據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稱「自治條例」;另一種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稱「自治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2、4款:「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註1】。本條規定是依法原則之法律優位原則之具體化規定。

又地方自治團體,得否以自治法規限制當地人民之權利?應以自治條例訂之,還是自治規則訂之即可?又進一步言,儘管可以,制定自治條例之正當權源究竟是來自上級法規之授權?還是自治權限?對此問題,釋憲實務未說明過,直至釋字第7388號解釋首次說明自治法規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

「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規定)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

而中央法規,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雖然明文規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惟該規定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故系爭規定所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等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有違,其對人民營業自由增加之限制,亦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806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按我國縣(市)、直轄市等地方層級實施地方自治,地方議會行使地方立法權,議會議員由地方居民選舉之,地方首長行使地方行政權,由地方居民選舉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地方制度法第3章第4節參照)。是地方自治事項,凡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根據法治國原則相同法理,同樣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亦即應以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參照),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定之。

而該號解釋審查標的,即「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因涉及使用空間,一般係指人行道、廣場及公園綠地等,而該等公共空間之管理,均屬地方自治事項【註2】,是對街頭藝人藝文活動之管制,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無疑義。

系爭規定要求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應經主管機關核發活動許可證,屬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限制」。是依前揭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須以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自治規則定之。

然系爭規定性質上卻僅屬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自治規則,非但「不是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因此,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有違。

模擬簡答

乙主張「甲市管理自治條例,有違憲法第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云云,該主張無理由,說明如下:

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得以法律為之。至於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何種事項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為之?應視事務性質而不同處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地方自治事項,凡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根據法治國原則相同法理,同樣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又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參照釋字第738號、806號解釋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得視限制居民自由權利之類別與程度,以決定法律規範之密度。而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以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參照);或是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定之,均合乎法律保留原則。」

本件,「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在於規範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須以自治條例為之。

又查,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項第2款暨第19條第6項第2款規定,關於「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等營建事項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甲市毋須中央法律授權,亦得以其自治權限,以自治條例位階,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綜上所述,「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不但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6、28條規定,亦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故乙之主張無理由。

給考生的叮嚀:

從釋字第738號解釋、806號解釋可知,地方自治事項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也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地方自治團體得視限制居民自由權利之類別與程度,以決定法律規範之密度。而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以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參照);或是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定之,均合乎法律保留原則。
~~~~~~~~~~~~~~~~~~~~~~~~~~~~~~~~~~~~~~~~~~~~~~~~

1.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2項)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3項)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第5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2.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4款第2目、第6款第5目、第10款第1目、第19條第4款第2目、第6款第5目及第10款第1目等規定。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