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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交易市場之金融行政管制

作者:林徊

法學領域 - 2020/12/12 上午 11:42:07瀏覽數:574

文章引言摘要

2020為多事的一年,自年初武漢肺炎爆發開始,台灣就面臨各項動盪與危機,其中我國股市加權指數,從年初的12000多點,於3月中暴跌到8500多,也就是說各個股民的財產於兩個月之間蒸發將近3成,在此種系統性風險下的暴跌,引起許多未曾關注股市的中老年人,或躍躍欲試的年輕人開始嘗試購買股票

證券交易市場之金融行政管制

◆寫作緣由(前言)

2020為多事的一年,自年初武漢肺炎爆發開始,台灣就面臨各項動盪與危機,其中我國股市加權指數,從年初的12000多點,於3月中暴跌到8500多,也就是說各個股民的財產於兩個月之間蒸發將近3成,在此種系統性風險下的暴跌,引起許多未曾關注股市的中老年人,或躍躍欲試的年輕人開始嘗試購買股票,然而股票市場堪稱一種合法賭場,充斥許多不確定與虛假因素,有待國家加以公權力管制,商法學者對此多有研究,本文將先以管制手段作說明,並輔以行政法之管制機關說明。

標籤:行政管制、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法、證交所、金管會

一、股票交易概述以及管制

(一)交易方式與價格

現行股票之交易方式,因網際網路與智慧型手機普及,大多透過各券商之網路app下單,或是依傳統方式致電予合作之營業員,透過營業員下單,須注意的是,基於法律規定,除有特殊情況外,股票之買賣均應透過券商下單,無法自行交易。

 

至於股票之價格,並非反映出一間公司的實際價值,而是買賣雙方之期待,例如:一間公司每股價值100元,但大眾若預期明年度該公司每股價值可達200元,此時必然會有人肯以150元購買及賣出,故股票之價值為買賣之價格150元而非實際價格100元。

(二)管制之理由

基於股票價格之產生方式,繫諸於買賣雙方對於一間公司價格的未來評估,因此對於公司未來營運「具有重大影響」之消息,便顯得重要,提早知道利多消息之人,必會先購入大量公司股票,等大眾都知道該消息時,再以上漲一段時間的價格賣出,從中套利,此種利用提早知道消息牟利者,與證券交易市場之公平有違。

 

此外,台灣的股市為淺碟市場,即我國主要股票購買者,外資、投信及自營商,並不想長期持有股票,而是依靠上漲、下跌賺取波動價差,故以往常有人透過大額金錢拉抬股票價格後牟利,舉例來說:某股票在甲公司的操控下,在五天內上漲20%的幅度,藉此假裝創造具有利多的現象,吸引不具有資金及消息優勢的散戶進場,後再以更高價格賣出套利。

 

以上不法方式多如牛毛,主要乃因一般股民與財團間資金之不平衡、消息之不對等,為避免後者利用其優勢而大肆剝削一般股民,而有管制之必要。

 

(三)管制手段

1.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之管制主要為第155條第1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二、(刪除)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以及俗稱內線交易之第157-1條「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2. 其他行政法規

我國管理證券市場之主要法規,包括《證券交易法》、《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等,其中與證交所相關的,除了證交所自己訂定管理證券商之相關規範外,尚有與主管機關一同擬定《證券商管理規則》。

二、管制機關

(一)金管會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係構成整個金融市場的三個主要行業,主要均歸由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以金融監理或其他金融行為之穩定等秩序維持為業務範圍,至於國家之金融政策或總體經濟之衡量,以中央銀行為業務職掌。

(二)證交所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規範、在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受到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之規範,然而現行多以網路下單、致電營業員買賣股票,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分隔,在現實中感覺並無差異。另外,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89條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必須加入證券商同業公會--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而券商公會依照自律規則或其他法令,對證券商之違規行為亦有處罰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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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權指數」在台灣指的就是「大盤」,透過台灣全體上市公司的規模各自乘以一定的權值所得出之數字,它是一個能反應目前全台灣市場一千多檔股票高低狀況的一個數字;而上櫃公司之加權指數稱為櫃買指數。

 2.例如鉅額交易或收購。

3. 這三種人人數並非最多,但投入之金額最多,約莫佔據台股總市值之8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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