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條(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名詞解釋
胎兒之部分權利能力
民法對胎兒權利能力的範圍,係採概括原則,凡屬胎兒將來可得享受之利益,均視為既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之負擔;且為較完整保護胎兒之利益,學者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係指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倘將來死產時,則溯及的喪失其權利能力。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32。〕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點我看更多:
《法律人潮流誌》|及時、深入、專業|法律時事文章
【民法】胎兒之權利能力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1/20 上午 10:11:06|瀏覽數:1991
文章引言摘要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