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
Ⅰ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Ⅱ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Ⅲ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名詞解釋
死亡宣告
乃自然人失蹤(離去其住所或居所)達一定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其制度目的在儘早確定失蹤人於其住所地懸而未決之法律關係,而非剝奪其權利能力。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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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死亡宣告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1/30 上午 09:25:49|瀏覽數:1094
文章引言摘要Ⅰ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Ⅱ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Ⅲ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