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紹與問題之提出
所謂深偽技術係透過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將既有之圖像或影片,以合成等方式加諸於目標圖像或影片上的一種技術,簡單來說,可以理解為高度逼真的一種合成技術,相關技術不斷發展,運用範圍也越來越廣,在某些電影當中就可以見到此技術的運用,而此技術在近來成為問題的原因是,此技術透過結合人工智慧等內容,已經達到幾可亂真的地步,讓人根本無法分清楚照片或影片當中的人,是否是透過技術所製造而成,或是本即有之,延伸而來的可能爭議,有政治上散布假訊息的討論,也有本文所聚焦的移植特定人臉於色情影片的領域。
而深偽技術再將特定人臉移植於色情影片一事上,到底侵害了什麼當事人什麼樣的權益,從較為素樸的觀點出發,依據現行社會觀點來看,通常會給予拍攝色情影片的人較為負面之評價,因而從最根本也最直接的內容想起,可以說這樣的行為使得當事人被指稱與傳達了一件關於他自身的事情,而這件事會影響他人對其的認識與評價,所以可能涉及有關名譽法益上的侵害,而可連結到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進一步的,其所傳達的事情,並非一般之社會生活事項,而是特別與性有關的內容,而性本身在我國刑法等相關法規的定位上,本即有其特殊性,而不可與一般事物、自由與行為作相等對待,此觀我國立法性犯罪之規定即可知,所以說這樣的行為一旦涉及了有關於性的內容,也可能連結到與性自主法益相關的犯罪問題。
當然,因為透過深偽技術所產出的色情片該當於猥褻物而可能涉及散布猥褻物等犯罪,惟此與深偽技術並不直接相關,並非因此技術才會使得其內容作為色情物,因而按照既有法規進行規定並無疑義。
二、既有法規之檢討與展望
法務部對應此情況,也立即提出修法草案,其一,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增列竊錄之內容為他人之性影音予以加重處罰,其二, 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亦即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定,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其三,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亦即增加刑法第315條之5規定,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而因應上開增訂條文,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之保護。
最後則是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
本文以為此次法務部所提出之草案條文有幾點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若仔細觀之,其實並非每個條文之修正,皆是對應到所謂深偽技術之內容,而僅係連結本次社會事件所一併修正之條文,包括315-1之修正以及315-4的增訂,其實都未必與深偽技術有直接關聯,縱然不使用此技術,也有可能有本罪之適用,然而在進行本文所討論之行為時,常常會有連帶關係,所以也需要一併注意。
若真的要對應到所謂深偽技術之內容,較為貼近的可能是315-5和362-1的內容,也就是所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然而此二條文仍然有需要近一步加以檢視之處,其實深偽技術的關鍵僅在於「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某某物」,此時需要關注的地方有二,其一是這些規定與原先刑法當中所規定條文之差異何在,以及如何適用,兩者關係又是什麼,譬如所謂的「不實」,就以往之理解可能會是與刑法310條的誹謗罪,是否刑法310條無法處理到本條之情況?若是,則為何需要另訂其他條文?如果不是,其二者差異又何在?其二則是刑度上的問題,為何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某某物」,具有較高之法定刑度?這樣子的一種方法,額外侵害了什麼,以至於可以拉高其刑度,難道僅僅是因為這樣一種方法的技術門檻較高,而較不容易為人理解,所以必須要負起更高的責難?又或是使用這樣一種一般人民所不能輕易理解之技術,更容易造成人民情緒的不安定?而又單純情緒的不安定是否應以刑法加以保護?這些都是必須加以說明與證立的,否則最終又僅是一次現象立法,而造成刑法體系之紊亂,更甚者,係破壞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凡此種種皆是本次修法所必須要注意之事項。
然而在此必須先行說明的是,對應於此項技術之發達,並非不需要有任何對應策略,而是仍然必須先行界定侵害之法益,以及法益侵害之路徑等等,才有加以處罰或額外規制的道理,也才能真正解決到此技術所可能帶來之問題。
給考生的叮嚀
此次社會事件所引發的一連串修法議論,與刑法直接相關,且有一定之複雜度,第一個複雜之處在於,本此修法並非另立新條文,也就是說不能獨立的加以理解,而是必須要回頭對應原先之刑法條文,此時就是考驗基本功的時刻,只有在清楚理解原先體系架構的前提下,才有辦法進行更近一步的立法論上面的思考,第二個複雜之處則在於解題,原因係,會涉及到本技術之行為,往往會一併牽涉許多之法條,在解題時,就必須要細細檢視,對於同一行為是否構成數條之罪,侵害之內容為何,都有必要進行更為細緻的處理,更審者是在成立犯罪之後的競合論,也必須要在最後一併處理,所以務必好好注意本次修法所可能生成之爭議,並透過條文適用,回頭檢視自身原先對於刑法體系之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