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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定型化契約約款效力看廉價航空退票機制

作者:宋琳

商科領域 - 2020/3/31 下午 01:16:26瀏覽數:2186

文章引言摘要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即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近期在全世界造成大流行,許多國家為防疫而採取鎖國措施,甚至在疫情大規模擴散前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即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近期在全世界造成大流行,許多國家為防疫而採取鎖國措施,甚至在疫情大規模擴散前,許多對於病情較為敏感之民眾,對於原訂出國旅遊、差旅等行程可能因此自行取消,然而行程取消,首先會連結到是交通(機票),關於出國搭乘飛機的選項,除了傳統大型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運送服務外,對小資族來說,輕旅行搭配廉價航空更是一個性價比高的選擇,根據消基會之資料顯示,多數廉價航空之相關退票機制,相較於傳統航空公司者,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似較為不足,如無法退票[1](部分甚至亦無法退機場稅)、區分不同價位而有不同退票空間、退票僅獲有期限之該廉價航空點數等[2],故此類連通國際航線之廉價航空相關退票機制對於消費者權益之影響,也隨著疫情加速浮現檯面。[3]

面對前開問題,宜認是此等廉價航空公司與旅客之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關於退票機制約款與旅客權益間之互動,對此,我國針對定型化契約約款之效力,除可參酌民法除第247條之1外,亦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1條至第17條之1等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之適用[4]。

根據消保法之規定,廉價航空公司身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即乘客間之定型化旅客運送契約,各約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倘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對乘客顯失公平者,則該約款無效,而是否成為無效的約款,應斟酌旅客運送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綜合判斷[5],且若條款有(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等情形之一者,將推定約款顯失公平,其中(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與否,又可透過:(A)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B)乘客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C)乘客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D)其他顯有不利於乘客等情形以判斷之[6]。

然而廉價航空之所以稱作「廉價」航空,即是其與傳統航空公司所提供之旅客運送服務較為便宜,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廉價航空公司之機票時,實際上已明確得知機票價位較低是因為附加較傳統機票為多之限制,則綜合低價旅客運送契約之締約情境,廉價航空公司在乘客購票前亦有明確告知各類限制為何,尚難認其違反誠信原則,亦難認有重大不利乘客(即乘客自行選擇具有諸多限制但低價之機票)之情事,甚至某些廉價航空公司雖非提供現金或信用卡刷退之退款服務,而是用點數等方式退還,實際上或可認此係廉價航空公司為其低價服務保全收入之相當機制,故該等退票機制之約款,是否僅因其將相當程度影響乘客權益即認其無效,實有討論空間。

既然消保法相關規範並無法直接解決前揭退票機制之困境,則得否透過民法第247條之1所示之4款事由解決,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針對廉價航空所涉退票機制之爭議,或可透過該條第1款、第3款、第4款等事由著手,但不論自何事由出發,均須符合「顯失公平」之要件,然而,誠如前述,廉價航空之乘客於購票的當下即認知以較多限制以換取低廉價格,且廉價航空公司大多具有相對應的點數等替代方式退還機制,據此尚難逕認其具顯失公平之情事。

綜上,雖然前揭退款機制不論以消保法或民法之觀點,似均難直接判斷其效力為無效,但為避免相關消費糾紛,中央主管機關之政府端亦可擬訂此類定型化國際線旅客運送契約(甚至可以限定在廉價航空公司之國際線旅客運送契約)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使違反之約款無效,且即便應記載事項未於定型化契約中明訂,仍構成運送契約之內容,如此可使相關退票機制明確化並統整作法,相當程度上或可避免相關消費爭議發生。

如要擬訂(廉價航空公司之)國際線旅客運送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可參酌現行「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之第2點對於退票機制可提供相當程度的參考,然而,相關機制之建立,中央主管機關宜廣蒐相關產業(特別是廉價航空公司)之意見後為之,如此較能兼顧消費者權益與企業經營者之發展。

[1]此部分排除扣減適當之手續費者而言。
[2]找無人、退無錢廉航機票權利廉價,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2506953.html(最後瀏覽日:2020/03/20)。
[3]以下討論以國際線航空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為主軸。
[4]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9款。
[5]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
[6]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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