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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

作者:賴彥誠

法學領域 - 2022/10/3 上午 10:28:58瀏覽數:1135

文章引言摘要

有鑑於光洋科經營權爭奪事件所顯示的「亂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年7月28日宣布,已完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預告,此一修正最快於8月初公布實施

前言

有鑑於光洋科經營權爭奪事件所顯示的「亂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年7月28日宣布,已完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預告,此一修正最快於8月初公布實施。依據本次的修正內容,未來董事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或選任董事長案,且必須列在召集議案中,在開會前7天通知董事,或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方式,至少提前1天將議案寄給董事,否則將罰鍰24~480萬元,且程序不完備,經濟部亦將不予變更登記。

然而此次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的方向是否妥當?是否即能杜絕所謂的公司經營權爭奪的亂象?又如果比較財團法人法相類似的規定,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的修正是否能有更多的反思?此均值得進一步討論。

光洋科經營權爭奪事件簡介

去年11月,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的董事會中,台鋼集團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光洋科原董事長馬堅勇,並選任玉璟法人代表王炯棻出任新董事長,最後經濟部在徵詢金管會意見後,認為此解任案不具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常理由」,否准光洋科變更公司登記,此舉引發市場討論。

問題之所在

董事長解任之程序為何?能否於董事會臨時動議中提案解任董事長?

現行公司法對此問題之規範與解釋

應予說明者係,目前公司法對於董事長的解任方式,並無規範。經濟部曾對此表示,應參照公司法第208條選任董事長之方式辦理,其謂:「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況依同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是以,除公司法或章程中已明文列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未列舉之事項,應屬董事會之職權。至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參照同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另董事長得因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99條決議解任其董事職務而當然去職。」其中,所謂「參照同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之」則指在未設有常務董事的情形下,解任董事長應由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至於,解任董事長能否於董事會臨時動議中提出?對此公司法亦無明文。惟經濟部對此問題,原則上亦採取肯定看法,其表示:「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本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參照)。至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本次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之內容

在前述的光洋科經營權爭奪事件爆發之後,金管會對於董事長解任之程序產生了有別於過去經濟部的見解。近期金管會亦著手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相關條文的修改,其修正內容詳如下述:

...

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復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且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簡評─從財團法人法規範之比較出發

財團法人法所帶來的反思

在董事會臨時動議中提案解任董事長的爭議並非公司所獨有,在財團法人中亦可見類似的劇情發生。例如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的案例事實中,即發生過A慈善基金會的董事長在董事會臨時動議中,遭到反對派的董事提案解任等情事。

然而在該案中的一、二審法院均透過財團法人法相關法條文義解釋的方式,並基於對A慈善基金會章程自治的尊重,認為A 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解任與應以普通決議行之即可(本案最高法院對此問題並未表示意見)。在上述的認知基礎上,我們可以進一步提出的問題在於:為何相對於金管會近期的態度,財團法人法對於董事長的解任採取較為寬鬆的立法模式?

對此,或有認為董事長在公司中之地位,相較於在財團法人中之地位,更為重要,因此公司董事長之選任與解任須有更嚴格的規範。然而,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的案例所顯示的董事長爭奪過程的激烈程度,似乎也弱化了這樣的主張。因此,有學者認為,縱使認為公司中董事長的地位比財團法人中來的高,也不能認為即需要更高的解任程序要求。蓋更嚴格的程序要求僅是使不受過半董事支持的董事延長戰線而已,而非公司證券法規的立法期待。

公司法針對董事長之解任應如何解釋?

在認知到財團法人法對於董事長解任規定的基礎上,董事長的解任,在解釋上,其程序實應回歸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之原則上規定,亦即應以普通決議為之即可。且若該公司的章程另有更高門檻的約定,應無不許之理。

然而近期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的修正以及經濟部對於章程自治空間的認定均與財團法人法之規範背道而馳,此等現象也佐證了目前公司法制仍有許多反省的空間。

給考生的叮嚀

光洋科經營權爭奪事件無疑是近年來商事法領域中最熱門的事件之一,其連帶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的修正自然也具有考試價值。然除了瞭解董事長解任的爭議來龍去脈以外,若能參照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而提出更具批判性的想法,應能使閱卷者印象深刻,而能得到相應不錯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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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時報(5/4/2022),〈光洋科條款將上路 臨時動議不得解任董座〉,https://ctee.com.tw/news/tax-law/637384.html。

2.參照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

3.參照經濟部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函。

4.相關內容請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0728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2022年8月23日)。

5.財團法人法第4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同法第45條第2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6.A慈善基金會章程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另遇辦理財產變更登記等及其他重大事項,必須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由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方為有效。」;A慈善基金會章程第9條:「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7.邵慶平,〈從財團法人法看公司法下的董事長解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15期,2022年9月,頁153。

8.邵慶平,〈從財團法人法看公司法下的董事長解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15期,2022年9月,頁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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