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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則之再思考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10/3 下午 02:04:28瀏覽數:603

文章引言摘要

於近期所舉辦之「2022年度學術研討會:刑法基本原則的再確認」研討會,將討論議題聚焦於刑法中諸如罪刑法定原則之概念,並以此概念作為出發點對於當前刑事立法與刑事政策之趨勢進行了深度的探討

壹、前言

於近期所舉辦之「2022年度學術研討會:刑法基本原則的再確認」研討會,將討論議題聚焦於刑法中諸如罪刑法定原則之概念,並以此概念作為出發點對於當前刑事立法與刑事政策之趨勢進行了深度的探討。雖然這些原理原則早在法律系課程中,刑法總則的第一堂課就已經在在提及,然而這樣的原理原則卻與當前的立法趨勢有所違背,也在後續學習刑法的過程中逐漸被淡忘。因而在現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透過對於這些基本刑法原則的釐清,不僅有助於檢視當前立法品質之優劣,進一步的,亦可以透過對於相關條文的定位與解釋學方向上的擬定,來適時與技巧性、策略性的抵抗這樣的一種趨勢。

 

貳、本文

一、刑法原則之再確認

罪刑法定原則可以說是刑法當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觀諸刑法第1條所提及之內容:「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其實就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概念。而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揭示,亦宣告了習慣法禁止原則、明確性原則、禁止類推適用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四大重要的刑法規範內涵。而罪刑法定原則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要避免國家權力透過刑罰的不正當行使與濫權,進而迫害到一般人民的生命生活,因而一直被視為是節制國家權力的重要依據。

然而在研討會當中,報告人輔大的林琬珊副教授就以近期關於性犯罪等相關立法作為說明,指出當前罪刑法定主義面臨的困境,亦即罪刑法定主義的形骸化,罪刑法定主義原先的實質內涵,亦即上述指出的節制國家權力以及不當待遇禁止的面向都受到破壞,變成了只是形式性的考量是否有法律訂定,也就是只在意罪刑法定主義的形式性機能,而所謂的不當待遇禁止都被轉化為比例原則的輕鬆帶過凌駕其上。

此外,研討會中臺大的謝煜偉教授更直接指出,所謂用以節制國家權力與刑法擴張的法益概念,實際上也從過往的無法益無刑罰的重視,轉變成了有法益有刑罰的立法正當性背書,甚至在整個發展當中更進一步的變成了有刑罰就有法益的情況,亦即重點在於立法者是不是要透過刑罰來解決社會問題,如果立法者決定要使用刑罰作為手段之後,後續就是學者與實務家來為這條法條找尋其可能的保護法益,作為其正當性的基礎。

 

二、刑法原則之再評價

就法益概念的討論,臺大的許恒達教授於先前即曾經撰文指出其機能之轉變,在近代刑法學發展的過程之間,法益不僅失去了原先的可罰性限縮機能,甚至更進一步的透過生產與創造出法益的知識理論,將現代社會秩序的政策管制需求,轉以限縮刑法且有謙抑導向的法益樣貌出現,而法益就在這種和緩與柔軟的意象之下,擴大了刑罰的管制範圍與作用。

也就是說,原先作為一股反抗力量的價值與原理原則,都反而促成與正當化了反對的力量,若能夠對於這些刑法原理原則的運作有所認識,並實際上了解其出現之內涵,而不僅僅只是使用這些原理原則,那麼才得以跳脫當前刑事立法的一個困境,並在釐清這些問題後,透過回歸原先的價值考量,諸如節制國家權力等,對於相關原理原則進行實質內容的討論與適用,才可以適當的作為評價當前立法與解釋學運用之導引。綜觀當前對於社會問題的管制,諸如疫情之下言論的管制、假消息、食品安全、深偽技術或是跟騷法,都可以看到相關內容之討論。

而除了刑法當中原理原則的討論,研討會中也聚焦刑事政策與刑罰理論的討論,透過保安處分與暫行安置的相關修法與立法,指出當前的刑事政策中,對於這些監護處分的適用對象只有隔離與排除的作用,亦即就算是刑法或刑罰無法直接作用之處,也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去正當化對於這些人的不同對待,甚至正因為不是刑法或刑罰,更可以迴避一些原理原則的適用,而大開方便之門的對這些人以保護照顧之名,行限制與處罰之實的措施。

而如果更進一步延伸去看,其實在當前所謂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下,許多的刑事政策思維確實都使得監所只剩下隔離無害化的功能,例如所謂的三振條款,讓許多的受刑人無法獲得假釋的機會,因而剝奪了所謂監所的教化功能,最後使得這些受刑人根本性地失去可能性與希望,最後也只能做出令人遺憾的事情。

在當前的刑事立法趨勢下,上述這些都是目前的困境,而追根究底或許是社會大眾與政治人物對於刑罰與刑法的過於迷信,實際上能夠真正解決問題的方式,都不是刑法與刑罰,這些制度也都只是治標不治本的等待蓄積下一波能量後的衝突與混沌罷了,若能夠明白這些,或許在適用相關條文與措施時,都能再三思考而謹慎為之。

 

參、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刑法的原理原則在國家考試中較不容易直接出成考題,然而在當前不斷試圖透過刑事立法來因應社會問題的立法趨勢之下,出現了許多新設立或是修正的刑事立法,在遇到相關的實例題時,若能提及規範相關行為的特別法,並且能對於這些特別法或是修法趨勢進行一定的批判與檢討,勢必能比起僅以現行規定或是普通刑法進行答題的考卷,獲得更高的分數。此外,略為跳脫於法條之外的價值檢討與政策決定思維,而不是只固守於法條的操作與引用,也能加深答題的層次與深度,獲取更好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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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恒達(2011),〈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月旦法學雜誌》,197 期,頁 13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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