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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交互詰問之順序與內容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4:53:27瀏覽數:1748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交互詰問之順序與內容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交互詰問之順序與內容

△交互詰問之順序與內容△

詰問之次序:
(一)原則上「先傳者先問」,即聲請傳喚者先行直接發問;但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次第進行順序為:1.主詰問,2.反詰問,3.覆主詰問,4.覆反詰問。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二)若係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由審判長先行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審判長亦得於詰問完畢後續行訊問。

*(一)主詰問
詰問主體: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166Ⅱ[1])
詰問對象:友性證人。
詰問內容:
1.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166-1Ⅰ)
2.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的必要事項。( § 166-1Ⅱ)
詰問限制:
1.原則於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例外有第166 條之1 第3 項情形,得為誘導詰問。
2. 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 項列舉十款不得詰問事項。但第5款至第8 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拒絕證言:被詰問者有第179 條至第182 條者,得拒絕證言。
*(二)反詰問
詰問主體: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166Ⅱ[2])
詰問對象:敵性證人。
詰問內容:
1.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166-2)
2.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3.依此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166-3)
詰問限制:
1.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166-2Ⅱ)
2.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 項列舉十款不得詰問事項。但第5款至第8 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拒絕證言: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181-1)
*(三)覆主詰問
詰問主體: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166Ⅱ[3])
詰問對象:友性證人。
詰問內容:
1.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166-4)
2. 行覆主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3.依此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166-4 Ⅲ 準用§166-3)
詰問限制:
1.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故原則不得為誘導詰問,例外有第166 條之1 第3 項情形,得為誘導詰問。
2.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 項列舉十款不得詰問事項。但第5款至第8 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拒絕證言:被詰問者有第179 條至第182 條者,得拒絕證言。
*(四)覆反詰問
詰問主體: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166Ⅱ[4])
詰問對象:敵性證人。
詰問內容:
1.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166-5)
2. 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166-5)
詰問限制:
1.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故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2.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 項列舉十款不得詰問事項。但第5款至第8 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拒絕證言:被告以外之人於覆反詰問時,就覆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166-5、§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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