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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交互詰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5:03:52瀏覽數:846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 交互詰問

第166 條之1(主詰問之範圍及限制)
Ⅰ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Ⅱ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Ⅲ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名詞解釋

△交互詰問
一.概念:交互詰問基本上依照「主詰問(直接詢問)→反詰問(反對詢問)→覆主詰問(覆問)」的固定次序進行。其詰問順序,遵循「傳者先問」的規定,亦即,檢方所傳的證人、專家證人(即鑑定人),由檢方先行主詰問,再由辯方進行反詰問,若有必要,再次由檢方進行覆問;若由辯方所傳的證人,檢辯的順序對調。以上順序的意義還不僅如此。於交互詰問制度底下,問題的形式,例如:能否提出誘導性之問題,泰半也取決於主、反詰問的區別。簡之,主詰問,由於被詰問乃詰問者所傳,通常乃對其具有善意的「友性證人」,因此,不得對其提出誘導性之問題,否則猶如「套招」;反之,反詰問時,則無此項誘導之限制(但應注意諸多的例外)。至於一問一答,則是其進行的基本模式。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202。]
二.論告與結辯:論告與結辯程序是交互詰問的最後階段,檢察官與辯護人都利用這個機會為自己的案件作最後辯論。順序上先由檢察官論告,其次由辯護人結辯。辯護人結辯後,負有證明負擔的檢察官可以再做辯正。亦即,原告先辯論,再換被告,被告辯論完以後,原告可以做一段簡短的反結辯。因為原告負有舉證責任,所以原告可以在最先與最後辯論。有效的論告與結辯必須結合事實與法律就可信證據適用法條時,所應為的裁判,提出辯論。
[參見,張麗卿,交互詰問之新規定,收錄於氏著,驗證刑訴改革脈動,2004 年9 月,二版,頁212。]
三.與準備程序之關係:交互詰問的順利進行,需要準備程序的配合。在準備程序上,越是盡力澄清交互詰問所必須的證據,排除交互詰問時不必要提出證據,越能節省詰問的時間,有效率的發現真實。準備程序因此是交互詰問成敗與否的關鍵之一。
[參見,張麗卿,交互詰問之新規定,收錄於氏著,驗證刑訴改革脈動,2004 年9 月,二版,頁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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