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級考試解析-法制【行政法】第一題

作者:歐燁

公行領域 - 2022/1/20 上午 07:53:56瀏覽數:851

文章引言摘要

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二)B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3 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二)B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3 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文章標籤:

地方制度法 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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