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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國會須經同意嗎?

作者:耶加

法學領域 - 2023/3/6 上午 11:57:22瀏覽數:940

文章引言摘要

民國(下同) 111 年 12 月 15 日,臺北地檢署因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進入立法院搜索,對此,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兩天前司法院就已經先行文告知,並且已經同意搜索

1.前言

民國(下同) 111 年 12 月 15 日,臺北地檢署因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進入立法院搜索,對此,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兩天前司法院就已經先行文告知,並且已經同意搜索,然而,隔日北檢卻發布新聞稿表示:「本署偵辦高姓被告涉嫌浮報助理費等案件,昨(15)日上午係由檢察長先以電話通知立法院秘書長,請其陳報游院長後,再由院方人員引領執行人員前往高姓被告國會辦公室進行搜索,並無本署事先函請立法院同意搜索之事,特此澄清。」由此可見,立法院長及北檢對於搜索立法院之程序有不同認知。事實上,這並不是立法院第一次被搜索,依據游錫堃院長於臉書發布之「歷年搜索立法院案例」一圖,可以發現在高虹安之前,已經發生過 12 次搜索立法院的事件[1],每次搜索皆引發社會巨大的關注,可見搜索立法院之程序應有釐清之必要。

2.本文

(一)憲法並無「不受搜索特權」之規定

關於立法委員之特權,憲法僅分別於憲法第 73 條定有「言論免責權」及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定有「不受逮捕特權」,至於搜索或扣押則未有明文,且由於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旨在限制司法機關實施對人的強制處分,與搜索、扣押乃對場所入侵及對物的強制處分,性質有別,故應無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之空間[2]。

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規定:應通知該管長官,即立法院長

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規定:「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立法院既為「政府機關」,在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之適用下,檢調單位搜索立法院自應事先通知立法院長[3]。

(二)是否應得立法院長同意?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僅規定「應通知該管長官」,則是否得不經立法院長同意即搜索立法院?

就此,陳新民教授老師認為,立法院享有「國會自治權」(或稱「國會自律權」)。,國會自治權包含「秩序權」及「警察權」,前者係指國會範圍內的秩序及會議進行時的秩序皆由院長行使之,此係對國會「內部」秩序之維持;,後者則指院長可以行使強制力以排除妨害國會運作者,即國家一部分的警察權移交國會,使國會設置的警察獨立於國家警察外,受國會自行指揮。,故國家警察權力在未得同意時,不得進入國會進行搜索、扣押[4]。

詹鎮榮教授老師則以自「家宅權」之角度進行論述。所謂「家宅權」(或稱「家主權」),係指基於機關之管理權限,對於干擾或入侵者,得禁止或排除入侵,以維持機關功能之正常運作,且為維護國會自律、確保代議民主功能,立法院長之家宅權不應與其他行政機關之家宅權等同視之,而應受到高度尊重。進而認為,應合憲性限縮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將立法院排除於「政府機關」之外。,則:若欲搜索或扣押,應取得立法院長之同意。,惟立法院長於決定是否同意時,僅能以搜索、扣押對於被搜索、扣押之立委職權行使,及立法院議事功能客觀上影響程度為唯一判準,若對於立法院議事程序無重大妨礙,原則上應同意之[5]。

然而,現行檢警實務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並未規定應得同意,故僅通知立法院長而已。

3.結論

憲法雖未明文搜索立法院之程序,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知,至少應於搜索前通知立法院長,至於是否應得立法院長同意,現行檢警實務認為法無明文故無須得同意,學理上則認為基於國會自律之考量,應得立法院同意,惟若對於立法院議事程序無重大妨礙,原則上應同意。

4.給考生的叮嚀

法研所時常以當年度的憲法議題作為命題內容,且本議題爭執已久,可以認為是傳統爭點,因此也可能出現在國考中,考生應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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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錫堃臉書, 2022 年 12 月 19 日,載於: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694394018720747&set=a.51842487298433(最後瀏覽日:2023/1/3)。

[2] 詹鎮榮,〈搜索立法院之合憲性要求〉,《月旦法學教室》,第 13 期,頁 8,2003 年 11 月。惟陳新民老師則認為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在解釋上應擴張及於免受搜索扣押,以完整維護國會議員之權利,陳新民,〈論國會自治權〉,《國政評論》,2007 年 1 月 10 日,載於:https://www.npf.org.tw/1/56(最後瀏覽日:2023/1/3)。

[3] 民國 89 年,檢方以偵辦奇美假股票案為由,未知會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即搜索時任國民黨立委廖福本辦公室,王金平即嚴重抗議,要求搜索前應通知立法院長。

[4] 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訂七版,自版,頁 640-641,2011 年 9 月。

[5] 詹鎮榮,前揭註 2,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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