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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下)——初探常見之新興手段M化車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1/6/3 上午 09:52:58瀏覽數:1851

文章引言摘要

科技偵查法草案於去年由法務部所推出,然實務對於相關手段早已行之有年,並不因為草案的撤回而不再運作

一、M化車介紹

M 化車之作用,乃是透過「虛擬基地台」的方式,與周遭一定距離內的所有手機等通訊設備的訊號進行連結,並比對所連接之各個訊號是否有已知的目標偵查對象的手機IMEI或IMSI碼,若有相符,則透過與目標偵查對象手機之連接訊號的強弱,定位目標偵查對象的所在位置。其與傳統的手機基地台定位模式差異在於,其一,過往的手機基地台係僅拉近目標對象手機的訊號,而不包含其他無辜第三人之手機訊號,其二,傳統基地台係透過固定位置的基地台,以三角定位之方式定為出目標訓號的所在位置,然而M化車等於係可移動的基地台,精準度勢必比過往更加精準。

實務上多有運用,惟現況下並無法律保留的授權,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訂定之「執行M化定為勤務作業流程」,故以下本文將進一步論及這樣的科技偵查手段是否需要法律保留的授權,又或可以僅透過行政命令之形式為之,以及若需要法律保留的授權,是否可以以通訊監察保障法作為授權基礎。

 

二、M化車所侵害之基本權

按我國釋字689號解釋指出,縱然人民處在公共場所,仍然具有隱私權保護之必要,身處公共場所並不意味著對於隱私權的全然放棄,此亦為過往論及GPS偵查手段之判決所肯認。而從上述M化車的運作方式可以發現,其係透過訊號之定位,知曉行為人的所在地,就對於行為人之位置追蹤而言,其與過往之GPS具有一定之相似性,甚至可以說有過之而無不及,本文以為原因有二,其一係,M化車的定位甚至不限於公共場所,而更及於私人住所內部,其二係手機相比GPS當中所定位的目標物而言,是人們更長時間攜帶在身邊之物,若依照GPS判決當中所為的馬賽克理論,似乎可以說M化車可以拼貼出更細緻的人格圖像才是,因而M化車這樣一種偵查手段勢必對於隱私權具有一定的侵害性。

 

三、法律保留之檢視

由上述內容可知,現行之M化車並沒有法律保留的授權,而僅有警政署內部自行訂定的行政命令,惟在上述已論證有基本權侵害的前提底下,勢必需要尋求法律保留的依據,本文因篇幅有限,故暫先不論及傳統上對於警察職權法、刑事訴訟法等之爭議,而先聚焦檢討M化車此種手段較有可能混淆的通訊監察保障法。

按通訊監察保障法第3-1條2款、第11-1條之規定,位置資訊屬於通信紀錄而可加以調取,然而M化車係直接連結目標對象的訊號,並加以即時性的進行定位追蹤,與向電信事業調取過去之通聯紀錄即有所差異,縱然認為係爭條文之位置資訊透過文意解釋可以包含即時位置資訊,也因為M化車之運作模式而與傳統調閱通聯紀錄有所不同,原因在於M化車在進行追蹤前,會先一並納入周遭的無辜第三人的手機訊號,在此前提下,其所造成的可能侵害即與過往僅針對係爭目標訊號的情形有所不同,因而若能另行訂定較為完備之法律規範,可能為一較好之方向,而不是強行比附現行法之規範,畢竟此種科技手段恐怕也非立法者當初所能預見的,光是就其精準度而言,如同前述的,傳統基地台係在固定位置,因而所能劃定之目標對象係在一定之範圍內而較不精準,而M化車則可以透過其可任意移動的特性,將其定為的更加精準,兩者所需要的規範密度也勢必有所不同。

 

四、結論

本文以為M化車作為一種新興科技偵查手段,在沒有法律保留授權的情形下恐怕並不妥適,此外,這樣的一種立法規範的不足也並不侷限在M化車的例子,而係我國伴隨科技技術的進展下所面臨的一種更全面的問題,因而也再再體現整體性的一種科技偵查立法的必要性,然而在解釋是用上也並非完全不需要理會過往的偵查手段的討論,而係先從過往手段的討論出發,並加以比照其所不足之處,察覺其可能多造成的基本權侵害,而在過往法規範密度不足的情形下再為新興法律的立法。

 

參、給考生的叮嚀

近來科技偵查手段不只學界、實務討論所在多有,新聞媒體在各種社會事件發生時也屢次提及,政治人物更是把這些科技手段當成萬靈丹與政績,因而不僅在學術討論上有其價值可能成為考點外,也因其具有時事之特性容易出成考題,然因為科技千變萬化通常考題設計也變化萬千,此時考生毋庸太過緊張,若一時不知如何下手,可以從過往較為熟悉的相類似手段出發,並加以區別兩者之不同之處,並對其多加著墨,而不要僅限於傳統的檢討方式去檢討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一般性規範,若能寫出其與傳統手段之差異,相信成績定能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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