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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上,就股東間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向來是學說、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不乏論著深入討論,也多是考生較為熟悉的爭點
刑事判決與同樣設計公司負責人責任追究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相比較
在台新彰銀案中,最高法院對表決權拘束契約採取較為開放的態度,姑且不論此一見解在學說上的爭論
公司法明文規定減資須經股東會決議,但對於減資之股東會決議方式未有特別規定
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
董事會決議過程中若出現瑕疵,依向來的實務見解,其法律效果原則上為無效。而基此無效的董事會決議所召集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又為何?究為得撤銷、無效或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