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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與房屋之間,若屬不同人所有,則多數時候有使用權源的規定
民法第425之1條旨在處理,當土地房屋原先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後分別讓與數人時,推定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之間具有租賃關係
債權與物權在我國所採取之大陸法體系中,乃重要之區分。就物權而言,我國民法典雖就物權設有定義條文,惟多數學說對於物權之解釋係以「對物得直接支配,且得對抗一般人之財...
我國既然並未將土地以及房屋之所有權合一,而可能出現土地房屋所有權分離之情形,房地分離之交易一方面雖然有利於提高資源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