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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與夫妻扶養義務之不同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1:52:12瀏覽數:180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第1116 條之1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與夫妻扶養義務之不同

第1116 條之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與夫妻扶養義務之不同
民國91 年6 月時,新法已刪除了具有封建色彩的第1026 條規定,並增訂第1003 條之1,規定家庭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此條之增訂,使我國民法上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與夫妻扶養義務概念之區分,更為明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若有維持生活能力及謀生能力時,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此時,相互之間並無扶養之權利義務關係。惟,夫妻之一方或因失業或生重病而無法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已無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此時,夫妻扶養義務之規定即可發揮其作用。亦即,無維持生活能力及謀生能力之一方,已由維持家庭生活費用之主體轉換為被扶養之客體。
〔參見,林秀雄,論夫妻之扶養,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家族法學篇,頁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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