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1 條(監護人之設置)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未成年之監護
一.意義:謂不在親權下之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被宣告禁治產人,為身體、財產之照護所設私法上之制度。
二.性質:概念上為親權之延長,為親權之補充制度,就其補充性質言,其權限內容不得逾越親權範圍。
民法名詞解釋 - 未成年之監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5:55:02|瀏覽數:91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91 條 未成年之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