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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第1088 條 第2 項「處分」之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5:51:48瀏覽數:2268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088 條 第1088 條 第2 項「處分」之意涵

第1088 條(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Ⅰ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Ⅱ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名詞解釋

△第1088 條第2 項「處分」之意涵
所謂「處分」,應不問法律上處分或事實上之處分,解釋上均包括在內。又法律上之處分,包含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在內。又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子女之特有財產,條文中既有「不得」,表面上觀之,係為禁止規定。惟父母所為法律上之處分,不僅是父母子女間之內部關係,尚涉及第三人之外部關係,而所為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一.無效說;二.有效說;三.無權代理說;四.無權處分說;五.無償行為無效,有償行為有效說。以上各說,各有見地,若認為父母之處分,廣義包括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則以上各說均無法採納。
〔參見,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三版,頁33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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