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3 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Ⅰ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Ⅱ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Ⅲ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名詞解釋
△婚生推定
一.立法理由:為避免父子女關係之舉證困難,而設婚生推定之規定。
二.學者認為:第1063 條第1 項既未如外國立法例定有以受胎期間內夫妻同居之事實為婚生推定之積極要件。是以自不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同居之事實,作為婚生推定之要件。為婚生推定之要件。夫妻未同居,僅為在否認之訴,證明妻非自夫受胎之一方法而已。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三版,頁284~285。〕
三.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一)意義:母於婚前受胎,而於父母婚姻關係成立後不久出生之子女,雖不受婚生推定,然仍稱為婚生子女,學理上稱為「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二)檢討:
1.所謂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無論於概念或用語上均不自然,且缺乏實定法上依據,故學者認為我民法需否創造此等概念,實不無疑問。
2.而就我國關於準正之要件遠較日本民法寬鬆(偏向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來看,關於此問題之處理或可從準正規定尋求依據。
3.亦即,通說認為: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胎兒亦為認領之對象。且實務亦曾認胎兒得因生父之撫育而視為認領。依此第1065 條第1 項之非婚生子女,自不以已出生子女為限。同理,第1064條之非婚生子女亦應包括胎兒在內。
4.蓋所謂非婚生子女之定義,不應因條文之不同而有異,為保護胎兒之利益及理論之一貫,宜認:胎兒既可被認領,亦可被準正才是。
5.即學者認為:倘若藉由法條之擴張解釋即可使其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時,自毋須藉由法理之創設予以解決。
〔參見,林秀雄,婚生推定,台灣本土法學,第66 期,頁162~164。〕
四.婚生推定之限制與檢討:
(一)以妻於外觀上顯非自夫受胎為由,而限制其所生子女受婚生之推定,即所謂「婚生推定之限制」。
(二)檢討:
1.學者認為:既排除婚生推定,卻仍名之婚生子女,並創造所謂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於概念上徒增混亂與矛盾。
2.另所謂外觀上顯非自夫受胎之情形,見解不一,若解釋過分寬泛,有致婚生否認之訴規定空洞化,徒成冗文。
3.故是否有引進此理論之必要,實有再思考之餘地。
〔參見,林秀雄,婚生推定,台灣本土法學,第66 期,頁165、166。〕
△婚生否認
民事訴訟法則著重逾父性推定之否認,將此否認之訴分為否認子女之訴與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家事§63)
〔參見,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三版,頁223。〕
民法名詞解釋 - 婚生推定&婚生否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4:10:21|瀏覽數:354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63條 婚生推定&婚生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