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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月&破綻主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5:46:38瀏覽數:89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052 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月&破綻主義

第1052 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Ⅰ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 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 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 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 他方得請求離婚。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所謂生死不明,係指夫妻一方離家後,查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實其死之狀態而言。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月
而過失犯罪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往往有之,惟因過失犯無犯罪故意,非難性較低,僅因過失犯罪而被處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即構成離婚原因,對過失犯而言,實屬過苛,因此須因故意犯罪始足當之。

△破綻主義
第二項所定之離婚原因既採破綻主義,則不以婚姻破綻之發生係可歸責逾夫妻一方之行為為必要,即使雙方性格極端不一致,愛情喪失,無法期待繼續共同生活時,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
〔參見,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三版,頁18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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